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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石油勘探费用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中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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