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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常驻机构”“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总署公告〔2010〕3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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