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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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