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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三)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 (四)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五)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 (六)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七)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八)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 (九)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海关总署令第1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总署令〔2010〕18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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