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基斯坦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巴基斯坦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巴基斯坦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巴基斯坦从本条第(二)项活动物获得的产品; (四)在巴基斯坦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巴基斯坦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提取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从巴基斯坦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的该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 (七)在巴基斯坦注册的船只或者合法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巴基斯坦注册的加工船或者合法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仅使用本条第(七)项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九)在巴基斯坦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十)在巴基斯坦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合弃置或者用作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合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巴基斯坦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二)仅用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在巴基斯坦加工获得的产品。(《海关总署令第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
|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