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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外国石油公司开发投资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外国石油公司开发投资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其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上述合同利息属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开采石油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外国石油公司借款投资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审查确认利率合理的,计税时准予按规定列支。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向关联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如果利息的受益人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应由支付单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利息受益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并通过该机构贷款取得的利息,应作为受益人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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