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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知道——全球海量内容专业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是指:

  (一)在该东盟国家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二)在该东盟国家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东盟国家从本条第(二)项所述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四)在该东盟国家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采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在该东盟国家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产品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东盟国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国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东盟国家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东盟国家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九)在该东盟国家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于废弃或者原材料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废旧物品;

  (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该东盟国家加工获得的产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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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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