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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我国于1984年1月12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确认书,赋予了核协定第六条第二节到第九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效力。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第六条第九节关于豁免税收的内容,我国明确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在华财产和从中国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税:(1)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2)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3)货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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