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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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