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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农业税折征代金

指征收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实物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价格折算成金额,以货币形式征收。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能够有效地保证粮食供给、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1985年,国家改革了农产品收购制度,取消了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而是按照不同情况,对农产品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国家确定的合同定购粮食中,已包括农业税征粮数。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改革,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国务院于1985年5月17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确定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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