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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1961年12月6日批转的《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和1963年3月13日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规定了党和国家牧业税的征收政策:(1)轻税政策。牧业税的税率一般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2)合理负担政策。即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使地区之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牧业税负担大体平衡。(3)因地制宜政策。我国畜牧业主要集中在西部、北部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是少数民族,各民族的经济发展。社会传统、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所以,牧业税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制定。牧业税既可以缴纳现金,也可以缴纳牲畜或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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