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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

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同时符合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

  (二)部门协议(见注释6);

  (三)用于计算非原产材料成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原产资格的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 ×100%≤55%

船上交货价格(FOB)

  (四)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

  2.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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