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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香港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香港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三)在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香港从本条第(三)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香港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香港收集的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产品在香港加工所获得的产品。()【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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