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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根据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签订的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取消款代替:“”主管当局“在泰国方面“根据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签订的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取消款代替:“”主管当局“在泰国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修订中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0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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