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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爱沙尼亚”"爱沙尼亚”,是指爱沙尼亚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爱沙尼亚共和国领土,以及按照爱沙尼亚法律和根据国际法,爱沙尼亚共和国对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行使权利的毗连其领水的任何其它区域;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爱沙尼亚或者中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爱沙尼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 1、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按照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或协会;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爱沙尼亚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爱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8]301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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