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是指从1989年起至1996年底止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有偿使用部分,包括从1989年至1994年由部门安排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由原六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从1994年至1996年由财政部与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 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部分,扣除已经偿还、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8]815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