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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涉及税收协定的,是指上述机构已构成常设机构,且在据实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核定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该机构已负担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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