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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Answerer
回答时间:2021/11/15 10:00:00
回答内容:第1页/共12页


  一、作为合伙制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律师事务所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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