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征用的土地,在同一纳税期限,是否应同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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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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