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取得的商用地与政府置换土地如何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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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文件规定,“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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