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体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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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建成区;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因此,您单位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建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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