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规定的一些疑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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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的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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