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城建税税率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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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关于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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