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费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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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 一、增值税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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