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交2019年社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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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 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除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为外籍人员补缴、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以外的其他类型补缴,均以人社部门推送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备案或备案不全的,须到通过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https://hrss.xm.gov.cn)完善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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