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2366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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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如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可享受以下优惠: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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