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是否差额补缴城建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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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但跨地区施工所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请问,我公司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城建税时,是否还应当补缴差额城建税? ?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机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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