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城建税咋办?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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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对跨区域经营房地产业、建筑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部分应税行为,采取属地征管。营改增后,对上述应税行为的税收征管进行了重大调整,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新的征管方式,随之而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怎样处理? ? 案例 ? 某房地产企业2016年5月销项税额75.31万元,进项税额57.87万元。其中,某跨区域开发项目,取得预收款1000万元。6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为:1000÷(1+11%)×3%=27.03(万元)。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额为:75.31-57.87-27.03=-9.59(万元)。该企业机构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项目地适用的城建税率为7%,企业在预缴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如何处理? ? 处理意见分歧 ? 第一种:城建税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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