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及相关税费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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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材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实行“一照一码”或“五证合一”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办理机构:全市通办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进行查看。 二、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取时的所在地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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