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追缴多退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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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税务稽查机关对一家福利企业进行稽查,该企业雇佣残疾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享受了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其实并不符合条件,要求该企业补缴已退的增值税。在对不得享受优惠的已退税款追缴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认为:追缴退税不应加收滞纳金。理由:一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的退税款已按规定先行征收入库,所以不存在滞纳税款,追缴退税款只需要补缴税款就可以了。二是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是否退税或应当退多少税都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的,如果多退了税款,其主要责任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追缴税务机关多退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观点正确与否?本人结合现行法律分析如下: 一、《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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