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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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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