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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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受托方(出口企业)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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