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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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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