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制度性留抵退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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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文附件同时废止。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规定。 系统操作问题您可联系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软件服务方核实,咨询电话:0551-96543/95113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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