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企业免抵税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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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应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款所属期填写审核批准的月份,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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