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进口设备退运问题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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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形,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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