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土增税清算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的界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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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综上,纳税人在竞拍土地上交的相关保证金而取得的收据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应在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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