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残疾人个税退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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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财税法〔2019〕157号规定:“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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