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留底进项税额退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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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6个月的,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申请退税前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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