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货物相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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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不需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若输入的商品代码已失效,请根据系统检索的代码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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