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留抵退税时间周期的如何确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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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2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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