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收汇规定时间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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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应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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