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海关缴款书进项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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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贵司2019年取得海关缴款书可以在3月属期申报抵扣。 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 “抵扣勾选”菜单下“发票抵扣勾选”模块进行操作,申报期内,对已勾选数据进行申请统计后正式进行申报前,需在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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