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留抵退税试行期间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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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不包含企业成立时间在2019年4月前。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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