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政府回收土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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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增值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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