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能否免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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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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