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进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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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不可进项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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