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缴纳契税期间在缴纳契税后是否需补缴房产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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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l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依据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契税、不动产登记费属于外购房产成本中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房产税原值。若由于缴纳税费导致应税房产原值增加,则应从缴纳次月起调增房产税房产原值。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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