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地换房是否差额征收契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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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以上规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的互换的情形,不能按“互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需按全额计征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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