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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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有达到10年而提前解散时,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免予补缴。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7]财税外字0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宣告解散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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